一、有不起诉的可能。
侵犯著作权罪不起诉,是指因案件不符合提起
公诉的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追诉必要,决定不将其提交
管辖法院审判,从而终止
刑事诉讼的制度。侵犯著作权罪特别是
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专业性强、司法判例少,是司法界的一大“痛点”,因此法官都会形成内心确信,甚至舆论审判,支持原告胜诉。 二、取得侵犯著作权罪不起诉技巧 侵犯著作权罪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中关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在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想争取侵犯著作权罪不起诉必须从“定罪的
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找突破口。 由于我国
刑事诉讼法无论是对“证据充分”,还是“证据不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3款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了如下的司法解释,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
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在审理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时,往往要对被控侵权的软件与被侵权的软件是否同一或者实质性相似进行认定。这对构成
侵犯著作权不起诉的实质要件来说非常重要。对于将他人的软件逐字逐句简单复制的行为,认定同一性的方法比较容易:将两个软件的目录展开,排除公知的、他人的软件和技术标准,确定原告软件独创性的内容,进行对比,看被告软件是否有相应文件;再对比两者的二进制或源程序,确认相同的,可以认定是复制了被告软件。但是,对于对他人软件东拼西凑、改头换面而成的软件,如何判断两个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目前各国
著作权法对此均无明确的判断标准。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逐句对照法。这是一种传统的方法,即将软件作品进行逐字逐句的对照。该方法适用于判断因“文字上相似”引起的纠纷。 (2)“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该方法从两件软件作品的“全部观念及感觉”是否相似出发,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3)“结构、顺序与组织”标准。如果程序的思想概念和表现形式不具有同一性,即如果为了达到一个预期目的存在多种方法,而且所选用的方法对于实现该目的是并非必须的,那么这些方法就属于表现,而不是思想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