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停产待岗期间不得用于折抵带薪
年休假。
劳务派遣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实际接受劳务派遣工干活的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第三条、第四条中,不但规定了与带薪年休假相兼得的假种,也同样规定了与年休假相替代的假种: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该规定还指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
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
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可这里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生产原因,停产待岗期间不计入带薪年休假,也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生产原因,停产待岗期间,可以替代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侧重于保护职工的角度出发,带薪
年假不应计入停产待岗期间。即“带薪年假”不能用员工等待派遣的时间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