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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鉴定和补充鉴定

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鉴定和补充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2-28 23:17:39 已帮助24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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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关于补充鉴定的回答见下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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