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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工伤认定

南通通州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2024-03-03 17:53:08 已帮助41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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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工伤转院流程
根据南通市人社局《南通市工伤职工就诊管理试行办法》(通人社工〔2011〕20号)文件规定,工伤职工转院应在首院、首科、首诊基础是依次逐级转诊、转院。本市内转院的,须经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署意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经市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转往外地的,只能转往当地三级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本地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的工伤保险医疗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参保单位凭“疾病诊断书”、“转院证明”到市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南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工伤职工就诊管理试行办法》通人社工〔2011〕20号第三条工伤职工因伤需要治疗的,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部位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否则不予支付。第四条工伤职工在住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在“三首”制(即“首院、首科、首诊”)的基础上,按照依次、逐级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转诊、转院时,原则上市内不得转往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外不得转往非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五条用人单位职工因工受伤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的,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周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急救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受伤职工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因公出差,在市外医疗机构紧急抢救的,所在单位应于一周内到市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病情稳定后,应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长期居住市外的工伤职工,报经市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确定1—2家取得当地工伤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审批手续。第六条因伤情需要或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在本市转院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署意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经市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第七条工伤职工确需转诊到外地治疗的,必须是外市三级以上(含三级)综合医院或上一级专科医疗机构,且为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用人单位填写《南通市工伤保险职工转院申请表》,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的工伤保险医疗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参保单位凭“疾病诊断书”、“转院证明”到市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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