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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24-02-21 02:36:00 已帮助43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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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情况下适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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