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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利息和本金

民间借贷 利息和本金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1 20:37:44 已帮助27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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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利息转本金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述司法解释确立了合理利率原则及适当保护复利原则。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的。即使有复利的计算,也不能一概论之,要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对“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利息转本金效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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