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所拥有的信用卡不慎被朋友进行了未经授权的消费行为且其未按约定及时偿还所欠款项时,唯一有效的解决办法便是由信用卡的主人先行支付相关款项,之后再依法向那位不当使用信用卡的朋友寻求赔偿。
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亲自进行的消费行为还是他将卡片交予他人,银行均只会追索持有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当信用卡的那一刻起便不再属于持有者自身,而是代表借款人和所发生事件的全权责任人。
倘若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不仅会产生高额的利息和违约金等额外费用,更会对个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为了避免上述风险,建议您首先自行承担还款责任,随后再通过法律途径向朋友追偿。《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