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创设质权时,各方当事人均须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对应的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实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基于主债务合同,针对质物担保事宜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保证协议。
在包括但不限于的条款中,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到:
所担保的主要债权类型及其金额;
债务方清偿债务所需履行的相关期限要求;
以及质物自身现有的实际情况等各项要素。《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