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信用卡欠款未偿还,当其被法院鉴定为存在【恶意透支】之表现,并且涉案金额巨大的话,就有可能引发司法诉讼。
这里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不可告人的黑色目的为动机,超越了规定限额或违反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行出于善意进行两次督促还款之后的三个月内依然未能如期归还欠款,这样便可视为【恶意透支】。
依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文规定,这种情况被定义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