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可见,未成年人自出生以来,父母便自然取得监护人的身份和地位。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背后其实隐含或默认了一个前提事实,那便是父母监护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但现实生活往往不尽如人意。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可见,未成年人自出生以来,父母便自然取得监护人的身份和地位。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背后其实隐含或默认了一个前提事实,那便是父母监护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但现实生活往往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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