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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特殊时效

劳动仲裁特殊时效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3-02 10:24:16 已帮助19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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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特殊规定是什么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综上所述,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时间是一年,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日期应当从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那一天算起。在特殊情况下,劳动仲裁时效会中断,并且劳动仲裁时效自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基于此,当事人如果选择劳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当提前收集证据资料,尽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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