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因此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也可被列为第三人,权利义务与普通民事主体无异。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能是行政行为,只能是,担保,财产纠纷一类的民事关系。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其他两方产生矛盾,行政分割,行政确权一类,要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