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设立经营管理不设经营管理区别如下: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
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
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