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目的在于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双方进行合法的赔偿,以减少事故造成的人身经济财产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事故发生的风险,但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赔付是有限额规定的,如果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上限,那么则需要由第三方保险或者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