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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03-01 18:16:45 已帮助32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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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否撤销

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可以撤销解除。


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合同解除的对象必须是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使附有生效条件所约定的义务。


比如报批义务,相对于主合同义务同样具有独立性,可以适用预期违约的法理,赋予合同解除权;再者,从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率角度出发,若因恶意相对人,使合同长期处于未生效状态,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最直接和有效的保护途径。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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