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其中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从而形成的一种民事纠纷。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有哪些呢?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是由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的情形有:
1.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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