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必须设监事会。相关法律规定如下:第一百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
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二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