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死亡不影响赠与
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第一,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使
赠与合同不应当因赠与人死亡而失去效力导致不能履行。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不仅需要赠与人有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他人有愿意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虽然是一种无偿合同,但并非对当事人没有一点约束力。《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作为
合同法上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自然也不例外。赠与
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受赠人享有取得受赠物的期待权,既然这种期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如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就应当存在。如果仅仅因为赠与人的死亡而化为乌有,是不符合合同应当具有约束力。第二,赠与人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在通常情况下不符合赠与人的主观意愿。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赠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做出处分,其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就可以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真的发生赠与人在办理公证后
合同履行前死亡的事实,赠与人也未必希望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