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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

房屋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3-02 01:54:13 已帮助45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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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吗?
赠与人死亡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第一,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使赠与合同不应当因赠与人死亡而失去效力导致不能履行。赠与是一种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不仅需要赠与人有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他人所有的意思表示,而且需要他人有愿意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虽然是一种无偿合同,但并非对当事人没有一点约束力。《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赠与合同作为合同法上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自然也不例外。赠与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受赠人享有取得受赠物的期待权,既然这种期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如果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就应当存在。如果仅仅因为赠与人的死亡而化为乌有,是不符合合同应当具有约束力。第二,赠与人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履行在通常情况下不符合赠与人的主观意愿。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赠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做出处分,其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就可以认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真的发生赠与人在办理公证后合同履行前死亡的事实,赠与人也未必希望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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