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1997年刑法经过修订,将单位犯罪从自然人犯罪中分离,但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2002年8月13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委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盗窃有没有单位犯罪这个问题,小编认为是没有的。盗窃罪的主体必须追究到个人,然后再按照上面所说的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定罪。希望大家在遇到盗窃时不要慌张,首先保护好自己的人生安全再视情况来定处理办法。也希望大家能够远离犯罪,切记不可干违法犯罪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