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
法规,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
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
生命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
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