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除非法律、
法规明确要求行政
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否则行政相对人是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种: 1.
治安处罚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
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
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6.价格处罚案件(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7.审计决定案件(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