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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保险操作程序

北京工伤保险操作程序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3-03 18:32:50 已帮助28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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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保险转移的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
北京工伤保险转移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工伤保险关系转出   (一)原用人单位申请   原用人单位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出: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4.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样式见附件一)   5.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样式见附件二)原件   6.《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二)原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原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打印《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初审意见》(样式见附件三)一式两份,加盖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章,一份返还用人单位,另一份与用人单位上报材料中的1、2、3、4、5、6项复印件一并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社保经(代)办机构收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转移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样式见附件四)后,一份存档,其余两份返还用人单位,并为原用人单位办理如下业务: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在信息系统“个人管理/工伤职工管理/工伤人员减少”模块中选择停止支付原因为“转往他区”、“转往本区”做工伤人员减少业务;如该职工是在职缴费人员,应在“个人管理/在职职工管理/职工减少”模块中选择停止缴费原因为“转往他区”、“转往本区”做在职人员减少业务,并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上加盖名章,将其中一份与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中的3、4、5项原件及1、2、6项复印件一并存档,另外两份返还用人单位。   业务办理完毕,收回《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初审意见》存档。   社保经(代)办机构收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书》(样式见附件五)后,通知用人单位,材料退回用人单位,不予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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