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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方式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5 16:46:21 已帮助28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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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适用方式是什么

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对于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要具体区分此时是否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通常情况下只有那些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才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的罪犯无论是怎样量刑的,其实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是有一定期限的。至于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哪些,上文中已经作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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