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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2-26 00:52:17 已帮助32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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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1、不动产抵押登记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如当事人只订立不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2、动产抵押登记具有确定抵押权优先的效力。动产抵押的,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以抵押物的变现受偿时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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