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在此提醒您,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并未拥有自由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力。
关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般是为期三年;
至于行政案件方面,其法定时效则定为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任何法院均不能随意地去延长这些诉讼时效。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案件中,若自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之久,且当事人存在着特殊情况的话,那么法院便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对诉讼时效进行适当的延长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