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被征收土地原本所具备的使用功能进行相应补偿。
在对耕地实施征收的过程中,相应的补偿费用应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属物和生长作物的补偿费。
2、在制定土地征收区域的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使用功能、土地资源的具体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需关系、当地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