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置房屋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首先就是一方在恋爱阶段即已独立出资购买的房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婚前一方所购置且已支付全额购房款项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应当被视为其个人财产,而并非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若在结婚前夕,一方当事人尽管自行出资购置了房产,但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最终选择将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此时便可视为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予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当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时,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具体而言,若由某一方父母全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则可视作仅为对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予,此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将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则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此时该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当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时,此房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共享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父母为了给子女购置房产,往往会倾尽毕生积蓄,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也是对婚姻关系中的各方及他们的父母财产权益的一种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