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持有异议或有反对意见,可在法定权利时效期限内,向与该案合同纠纷利害关系发生地点所在的特定法院申请启动劳动诉讼程序。
然而,若涉及到一裁终局的情形,则不得再次提出诉讼请求。
例如,关于追讨劳动薪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款项以及赔偿金等事项,以及由于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而引发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权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