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使用权房屋无法被承认为法定遗产。
这是因为此类房屋源自于我们的计划经济以及住房分配体制,通常被亲切地称为公房。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其实并不属于我们个人,而是归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
因此,此类房屋并非我们在世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或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供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自然也就无法进行继承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养子女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房屋遗产,也可通过证明与死者有抚养关系,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方式继承遗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