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各类标的物的性质与特性存在差异化,其对应的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因此各有分别。
例如,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及存款单等金融资产而言,只要质押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凭证已经顺利交付给质权人,那么该质押合同便可立即生效;
而对于仓单和提单这类动产权利凭证来说,同样需要在权利凭证交付后才能使质押合同正式生效。
至于以依法可以自由转让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质押合同必须在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之后方可生效。
同样地,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类权利进行质押时,同样需要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方能使质押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