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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07年,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经营合同,并成立了一家合资企业,双方约定,我公司出资500万元,对方以厂房过户到合资企业作为出资。后我公司如约履行了义务,对方也将厂房交给合资企业使用,但一直未过户到合资企业名下。现在,我公司要求对方将其出资的厂房过户到合资企业名下,但对方称诉讼时效已过,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请问,现在我公司该怎么办?时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时效如何计算?

   解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合资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出资时间有具体的规定,那么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股东的诉讼时效计算两年,超过时效,

法律将不再保护。但本案中对于公司来讲,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公司可以侵权之诉向该股东要求补足出资,这时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以,本案中,你公司可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违约之诉或以公司名义提起侵权之诉,但均需要证明相应的时效发生中断或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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