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我们共同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倘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得为动机,其透支行为超出了正常限额或规定期限,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反复的两次催缴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这种情况便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此外,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