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除小产权房这一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实施赔偿事宜。
具体而言,小产权房即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所兴建的住宅建筑,由于未取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因此无法实现自由买卖及转让。
然而,尽管如此,对于原房屋所有权人,我们仍需依照相关拆迁补偿标准给予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