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并未强制性地要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必须设立担保人。
然而,对于是否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时规定担保人,这取决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与约定。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应涵盖所交易之物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定价、支付期限、支付地点以及支付方式、包装方式、验收标准及方法、结算方式、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重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