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哺乳期就业者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内,雇主均应受禁止单方解除该等劳动者与其缔结的劳动关系约束;
其次,依据同一劳动法律文件(第六十三条),雇主不得安排处于哺乳期且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母亲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同时也不得安排她们进行加班或上夜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