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备法律效力的善意取得协议,它需要经过被权益拥有者的特别确认或无权处置者已经成功获得了相关处理权限后才能成立生效。
在善意取得情形下,其关键要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主体因素方面,转让方必须为无权处置人,而受让方则必须是符合拥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规定的人士;
客体特征方面,善意取得制度所涉及到的资产资源既包括动产也涵盖不动产;
至于主观条件方面,受让方必须具有真实的善意诚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