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为了满足审核所需,有权进行事故伤害的深入调查及核实工作。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员工本人、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关于职业病的确诊及其诊断过程中的争议性鉴定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已经依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情况,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进行重复性的调查核实工作。
若员工或其近亲认为某项行为属于工伤范畴,而用人单位却持不同意见,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