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五到六级工伤事故后,受伤害员工有权享有以下的各项权益:
首先,其在停工留薪期间所享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予以支付;
其次,对于伤残程度达到五级或六级者,他们可分别享受18个月或者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最后,不论是选择继续留在原工作单位还是决定离开该公司,受伤职工均可以获得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