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一方明确表示有意结束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却坚决反对,在此情况下,希望离婚的配偶有权直接前往被告所在地区的民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依照法律程序解除两人之间的婚姻联系。
当法院接收此项离婚纠纷后,将会对离婚事宜展开庭前调解工作;
若法院经审查确认双方情感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调和时,会作出判定要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即便另一半持反对意见,当事人仍可依据法律规定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