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人员同时兼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合法可行的。
法定代表人是依据相关法律或是法人章程规定,被赋予代表该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具体而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范,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等人担任,并且,这一任命需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对于事业单位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则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至于社会团体法人,其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也需要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来担任法定代表人。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章程中所明确指定的自然人;
其次,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们有权代表法人从事各类民事活动;
最后,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当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损害时,其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第一,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在法人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若发现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中有过失行为,那么法人有权向法定代表人提出追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