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类型。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在其订立后,由于存在某些无法断定其有效性的瑕疵因素,使得它无法直接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效力暂时处于未定状态,需等待拥有追认权的当事人做出补正或者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利,之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这是因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不一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性要件,需要经过进一步的审查和确认。
因此,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是必然的有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