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容易进入的几个小误区哦:
第一个小误会呢,就是觉得在试用期间,单位可以随意地解除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
第二个小误会呢,就是有的时候会混淆了竞业禁止和脱密期这两个概念;
第三个小误会呢,就是因为不太清楚相关规定,以为员工想辞职的话就得经过单位的点头或者盖章同意才行,不然就算是违约啦;
第四个小误会呢,就是可能会把办理退工手续看作是单位的特权,然后以此来当作谈判的筹码;
最后一个小误会呢,就是有的时候会在合同里乱加赔偿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