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应,其阐述如下:
倘若在合同确立之后,基础条件遭遇到了不可预测并且超出商业风险范畴的显著改变,使得延续原定协议显得过度不公,那么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进行友好磋商,以期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若经过充分沟通仍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原有合同进行修改或者予以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