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触犯非法拘禁罪行且尚未被判刑者,如其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则可依法予以批准。
此外,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影响自我照顾能力、孕期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母亲等群体,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也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