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律例之规制,若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女方不愿离异时,当事人有权依法出庭申辩辩护,提供证据以证实其夫妻情感和睦,并不至于走向离婚之路,并祈求人民法院法察事实,依照法律,裁定不予准许离婚。
在这方面,请案件当事人依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尽核实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