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承租人若欲进行房屋转租事宜,必须征得出租人的事先书面许可;
反之,为了规范出租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出租方的合法权益,出租人也可以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明确表明该房屋不得转租,并对可能出现的转租行为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此基础上,如果承租人已经获得了出租人的书面许可,则其有权将租赁物再行转租予他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进行转租时,其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保持有效性;
倘若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租赁物遭受损害,承租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