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兼职合同的情况下,通常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兼职是一种非全日制的工作形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通过口头约定达成协议,而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此前提下,求职者有权利选择同时与一家或多家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然而,后签署的劳动合同不应破坏已生效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效果。
总而言之,兼职合同对所有兼职从业者均享有同等法律效应。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