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时,我们应当始终坚守以下四大原则:
首先,尊重并维护决策民主的原则,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我们必须全面且深入地倾听来自各个方面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其次,我们要恪守程序正当的原则,以严谨认真的态度执行征收补偿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三,我们要秉持结果公开的原则,确保征收补偿的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各界公布;
最后,我们要坚决贯彻公平补偿的原则,对于各类费用的支付,我们将坚持每个人都享有同等权利,同时,对于同一地区的补偿标准也应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