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治安拘留行为无法在网络上进行公开查询,只允许在特定的公安机关内进行查阅和了解。
治安拘留,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考虑,依法对那些违反行政管理规范并给国家、社会或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自然人实施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戒性措施。
在具体操作中,对于被判定需接受行政拘留处罚的当事人,会由负责做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将其送往拘留所进行执行。
然而,若被处罚者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或者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途径来寻求救济,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