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对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第一,如果雇主安排劳动者进行额外的工作,那么应支付的加班费不应低于其正常工作日工资的150%;
第二,如在周末或节假日将劳动者安排至工作岗位而无法给予相应的调休时,雇主应向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第三,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则雇主需向其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工资300%的加班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对加班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过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情况下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